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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活动票据管理在新规中作出了严格规定
发布单位:海南华健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8/2/2009 2:23:42 PM阅读:5395次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国家强化药品购销票据管理的实际举措,将有效地打击走票和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四川省药学会秘书长、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宋民宪向《医药经济报》记者如是说。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司法解释》)527日起正式施行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紧接着于62日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首提“共犯论处”

   依照《通知》62日起各级药监部门将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检查。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所购进药品的详细内容,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税票包括清单)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发票的,应按照《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两高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指出适用范围,如后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提供票据也将视为共同犯罪。原本《药品管理法》里对非法提供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仅作单独处理,没有作共犯处理,即当作两个主体在处理,而没有作为一个案子一并处理。现在如果按照共犯查处,处理就很重了。因为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宋民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剑指暗中交易

   SFDA培训中心客座专家、上海匹特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从选告诉记者:药品领域的假冒伪劣现象,可能基本上都是不要票据、私下暗中交易形成的。虽然《两高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但《通知》深入实施,亦将压缩倒票底价代理挂靠经营等暗中交易现象的生存空间。

   原来安徽、河北等不少地方的一些民营医药公司,其下游的客户基本上都是现款交易。现款交易通常不需要开具税票,这就滋生出了倒票,即医药公司多出来的税票就可以卖给一些做医院的个体代理商,这实际上是不规范的。李从选说。

   正规的商业公司,不管对方要不要发票,都必须开具发票。如果是私下交易,营业额就不反映在税上,就等于是逃税了。另外,这个产品不经过正规的GSP,不进账的话,来源和去处都很难查,由于不是从正规渠道购入的、不是由正规代理商代理的,质量通常也很难保证。

   李从选同时表示,票据监管的进一步强化,对底价代理肯定也会有影响。他打了个比方,如依照原先的底价代理,一些无良的个体代理商以2元的底价从生产厂家拿货,通过商业公司高开就有可能提到20元,但现在国家规定出厂价顺价且加强票据监管,如果厂里开出2元的底价给代理商,即便顺价100%,也不可能高到20元钱。这对做处方药的医药代表来说将是很致命的问题。

   此外,原本医药自然人是挂靠性质的,如果管得很严格,挂靠就必须要纳税,空间就不是那么大了。未来医药自然人只能跟商业公司合作了,只能通过工业高开,工业高开了,税是必须要上的,从理论上说工业的利润空间也会受到一定影响。李从选进一步指出。

   

         力促秩序正常化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向记者表示,底价代理制度本身没有毛病,有毛病的是偷税漏税的环节,底价代理并不都是偷税漏税的,谁偷的谁就有责任。哪一个环节不入账偷漏税的,该怎么查处就怎么查处。于明德说。

   实际上,这个《通知》是进一步重申要规范票据管理,其实我们国家以前就有这方面的规定。票据乱开,欺骗国家消费者,也不利于劣药和发生不良反应药物的追溯和召回。规范票据就行业来说,对规范工业和商业企业,对国家医药经济秩序的正常化是很有用的。不过,由于票据的检查权不在药监部门,药监部门没有这个能力和职权去进行医药商业票据真伪鉴定和检查,因此在执法时应该加强与相关税务检查部门的合作。于明德说。

   宋民宪则认为,药品购销活动的票据管理,必须做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要有这么一个环境让企业做好人。他说:除了制度建设法制建设,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效果。没有依法经营的是否一定受到严惩,依法经营的又是否获益,公平正义的环境十分重要。

   此外,宋民宪还认为,药品管理应该由刑法行政法商法等一系列法律来规范,此次《两高司法解释》中对共犯的查处范围比《药品管理法》中的要宽,因此,《药品管理法》作为行政法应该对接司法解释,有必要将一些未列入调整的范围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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